一、双方同意:
1、甲方(出资方):XXX;
2、乙方(受让方):XXX;
二、甲方同意将其在X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持有的XXX股份(以下简称“被让股份”),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被让股份,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其在本公司持有的被让股份,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被让股份;
2、受让股份的数量为XXX股,受让股份的价格为XXX元/股,乙方同意按照上述价格支付甲方受让股份的购买价款;
3、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持有甲方受让股份,并依法尽到股东义务;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支付完毕受让股份购买价款之日止;
5、双方均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6、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实际出资人将出资份额对应的股份登记在他人名下,不对外显示股东身份,但实际享受股权收益的一种股权治理模式。
在我国,股权代持是合法的。
结合我国《民法总则》《公司法》《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最新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关规定,说说股权代持应注意的问题:
一、实际出资人必须完善、保存好实际向公司出资的证据。认缴出资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纪要中要有体现;实缴出资的,要将向公司出资的凭据、公司出具的收据等证明材料保存好。
二、实际出资人必须与代持人签订明确的《股权代持合同》,明确实际出资份额、实际享受股份收益等内容。
三、必要时,实际出资人应当与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签订《告知函》等方式,使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悉其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四、必要时,实际出资人应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虽然股份不登记在其名下,但通过实际参与经营,使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悉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最后,实际出资人在条件成就时,应当及时显名,成为真正的显明名股东,履行股东职责,确保其实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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