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 医疗保险报销条件有:
①就一般个人而言,首次参保连续缴费6个月;
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失业保险金领完后60日内参加(接续)医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社保中断了一个月,若是符合已经连续缴费六个月的,则不影响报销; 若中断后 ,前后连续参保都不到六个月的,就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了,但是可以进行补缴,以符合报销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有
1、参保人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将在下个月起,不能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未缴或漏缴员工医疗保险费用的,在欠费之日算起三个月以内不仅需补交欠缴费用,还需缴纳利息和滞纳金。推迟缴费期间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补付,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可以累计,相应的金额也会发放到个人账户之中。
3、参保人员医保断交期间不计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医保断交一个月,可以补缴。
根据社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参加医保期间连续欠缴保险费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在补缴保费后,可连续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不计算中断缴费年限。
但是,加医保期间连续欠缴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视同中断缴费,从第3个月起停止享受医保统
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并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中断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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