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1、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2、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3、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5、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6、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7、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股东资质,入股前明确告知本行股权管理政策和股东义务,并将持股1%及以上股东的相关信息及其承诺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总的来说,持股1%以上要求会更严格。
扩展资料:
投资和入股的区别:
(1)向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应以货币资金形式,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农村合作银行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2)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3)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4)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资产的方式支持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改革与发展。所捐赠资产(资金)应计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公积,不能直接计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赠原则上应以货币资金形式进行。以
实物资产形式捐赠的,应当由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
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1、个人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贷款入股。
2、法人企业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贷款入股且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含本次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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