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在本村居、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的农村居民;
2、户籍在本村居、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居经济合作社社员的农村居民;
3、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本村居的农村居民;
4、社员依法收养落户本村居的农村居民;
5、政策性移民落户本村居的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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