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股权制,在持股数量相同的情况下,基于持股等级的差异,部分股东可获得更多的投票权。
与通常的一元制股权中一股一票、股东投票权一致的公司表决结构不同,双重股权结构中的优级股(通常是b股)每股所拥有的表决权大于一般股(通常是A股)。
双重股权结构是指上市企业可以对同一股拥有不同的权利,不同股东对每一单位股份拥有不同的控制权。通常一般股东一票一股,但企业的少数高管可以一股数票。
双重股权结构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设置包含不同表决权类型的股权结构模式,本质上它违反了股权平等原则的“一股一权、同股同权”之旨趣。
但是从国际社会一些国家企业法理论和实践来看,双重股权结构有其制度价值。
双重股权结构可以给予创始人及其团队更多的自由,令其坚持长期一贯如一的经营理念,实现其经营理想。
为促进中国公司法制的现代化和国际化,中国公司法应当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制度。
双重股权结构有其消极方面,为了实现公司法的公平正义,还必须在立法上进行限制,包括适用双重股权结构公司的限制、持有主体限制以及信息披露等。
从根本上说,立法要对之加以规定,双重股权结构实践要依法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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