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须经国有资产评估确定。
《公司法》中并未对股权转让的价格予以规定,因此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但是,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产权转让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然需要评估。国有股份向下属企业转让,需要提供要转让股份所有的资产的情况,提供资产的现有的经营财务状况,在准备资料齐全后,进行审计,委托由会计事务所来对要转让的标地进行审计,资产的认定与核销。按照国家规定上报国家管理计划局审核备案,通过之后才可以进行转让。
不需要
根据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可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包括: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题主问题中提到的作为交易双方的国有控股企业如属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则可参照上述条目第二款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批准后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不需要履行招拍挂。如作为交易双方的国有控股企业属于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则需履行招拍挂流程进行交易
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国有企业改制为民企,除合伙人外,职工不论是否还继续在岗,大都会得到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工龄以及工作期间工资确定。
具体补偿时间一般是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每个月补偿额度可以按照工作时段平均工资,或加权平均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期间旷工,病事假较多,或挂靠人员,没有实际在岗上班人员会收到一定影响,有的可能仅有象征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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