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过程中,收购方式是由双方协商决定的。如果收购方和转让方均为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则收购方式的选择是由此控制人来决定,选择对其而言成本最低的方式。如果收购方和转让方并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则具体方式的选择,主要是看被收购方,这里是指永乐的股东的意见。如果永乐的股东想要在此过程中部分套现,那么国美投其所好,采用现金方式就是正确的。优缺点主要是针对双方的收购目的而言的。如果永乐的股东想套现而国美想快速收购,那么此方式的优点就是缩短谈判过程,减少收购成本,与全部用股权置换相比,国美的控制权流失较小;缺点就是国美需要支付一定额度的现金,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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