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有二;
一是不能实现股权交易,二是以股权的形式融资会受到限制。所以,当债权结清后,还是应按规定对股权进行解押,让股权处于正常的状况。
质押通俗地讲就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或第三方债务人获得资产的占有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解押通俗地讲债务人归还借款,债权人将所质押的权利归还给债务人的一种方式。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而解押则是指通过偿还贷款等形式,对抵押物品解除抵押的行为。
既不是撤销,也不是注销。而是解押。
《担保法》第75条第17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所以在法律限制自由转让的范围内,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受到限制,这就要求股权质押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当主债务清偿以后,债权债务消灭。股权质押担保的对象已经消失,这时解除质押的行为通常叫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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