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开办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的制约因素。

1、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尚不完善,独立评估准则尚未制定,存在估值风险。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对于商标、专利技术等各类知识产权没有单独的准则。由于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性有着显著不同,没有独立、系统的评估标准,评估水平难以衡量,造成评估价值缺乏权威性,金融机构以此为据确定贷款金额,存在一定的风险。
2、上市公司股权价格市场敏感性较强,股价波动频繁,风险难以掌控;而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核算较难,且流动性差,一旦形成不良贷款,质押的股权较难变现。
3、质押登记手续异地办理费用高,增加了企业负担。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除了正常的贷款费用外,质押登记手续需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或授权人直接到北京国家商标总局办理,路途费用过高,造成贷款成本增加,尤其对一些资金需求额度不大的企业来说,更是增加了负担。
4、国内知识产权流转市场尚不完善、商标权变现难。在我国,商标被视为一种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标识,若脱离了在公众眼中与其相联系的商品或服务,则可能失去价值或不复存在。加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流转市场,商标权流转困难,如果贷款出现违约,金融机构一般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将商标权处置变现,因此影响了部分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
股权抵押在一般意义上可以理解为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或抵押标的物,就是股权。
意味着被质押的股票因司法冻结暂时不能上市交易,流动性减少,相比较,拋压会减轻。这是对股东有利的一面。
同时也应注意的是,股东质押本公司的股票,说明,从股东层面上,面临着资金压力,而且,用作质押的股票是为了融资而不得已而为之,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被质押的股票有被司法拍卖的可能性。这是对股东不利的一面。
意味着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是指: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意味着股票的所有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股权质押是一种融资融券手段。出质人以手中持有的股权作质押物,向质权人换取资金或其他物权的使用权力。
一旦出质人违约,质权人就可以处理质押物,也就是股票。质权人最容易的处置方式就是在二级市场抛售质押的股票,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极端情况下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旁落。
所以,当一家上市公司发布股权质押的消息后,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一般会理解为利空。
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一般有两种,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债券,都挺麻烦的,质押股票相对快一些,而且有时是股东用钱,不是公司用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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