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性质不同,质押为约定担保;留置为法定担保。
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
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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