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公示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信任是任何交易的基础,法律对于信任的建立非常重要,法律可以形成一种制度信任。经济学上的利益在法学上即体现为权利,权利的实质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权利需要公示而让他人知晓,这样才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意思自治导致自己责任,法律通过责任的分配维护权利并试图避免侵权行为。
从实体法的角度,即行为人由于信赖成文法或者交易观念上的权利、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上视为要素的外部事实要件,而为法律行为时,该信赖应受法律保护,一切典型的权利外观表现,如占有或者登记,均可作为权利推定的基础。因此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当权利外观的公示足以达到公信的程度时,善意第三人应凭借对权利外观的信赖取得权利。而真正权利人丧失权利,这反映了民法对第三人乃至社会利益的考虑,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思想。与此对应,程序法上的推定理论也体现了对实体法公示效力的保护,占有和登记就作为推定物权的基本形式,而工商登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推定中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公示方式主要分为四类: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的文件,证明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义务范围。股东名册,是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持有出资或者股份的种类和数量的法定簿册,各国普遍规定应由董事会负责备置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行为规则,对公司和股东均有约束力。工商登记,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关于各种公示方法的效力先后问题,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是在股权公示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上明确了工商登记优先于股东名册。
两地上市股权划分一般来说都是同股同权的,各个交易所的股东的权益是一样的。
比如说你持有1000股集团的A股,2000股集团的H股,你就可以从1000股A股那里获得对应的股利及投票权,又可以从2000股H股那里获得对应的股利及投票权,不存在股息怎么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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