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金钱出资的,出资应该进到公司对公账户,不动产出资的,需办理变更登记,很多股东不支付到公账,直接用于公司购货经营,这笔钱可能根本不是出资,而是借给公司,借钱给公司和出资到公司法律性质不同,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视为到期,股东以未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主张自己出资了,是股东自己举证自己履行出资义务,资金进公账并写明出资额,法院才会认可,其它的不进公账主张出资的,法院很难认可。
因为股东出资方式不是以现金,而是实物出资,可能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假如是现金出资,股东的出资款必须要从股东个人账户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并在备注上写上投资款。
企业发生的对公业务不走公账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无论是收到的货款,还是支付的成本费用都需要在企业的对公账户上进行收支等会计核算,而企业收到的货款不入账,其目的就是少确认收入,进而实现不缴纳或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但这种行为是偷税行为,是违法行为。
公司法要求,股东如果对公司认缴的资本进行实缴的,必须将资金实际打入公司的对公账户,并由公司对其出具相关的出资确认说明,
若未将资金打入公司对公账户,会产生股东的出资无法被已注册的公司法人认定为实缴资金的情况。这样后期如果因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破产,相关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性质不同。“出资”是特定财产的数量表现,即在公司成立时确定的价值,可以说,它是一个历史数据,具有确定性、静止性和过去性,具有物的因素;而“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在数量上会随着公司发展而有所改变,其所代表的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并随着诸种因素以及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可能远远大于或小于当时“出资”本身的价值,故其具有发展性、运动性和不确定性,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并不含有任何具体的物的因素。
2、法律后果不同。股东基于“出资”获得了公司的股东地位,相应地享有了股权,故对该股东而言其有权转让的实际上是“股权”而非“出资”,而纯粹的“出资转让”只能发生于股东出资后公司尚未运作且不存在影响其出资财产价值的诸多因素这种理想场景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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