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点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通用性不同。国际视野下,运用更多的是股权多元化的概念,而较少提及混合所有制改革。例如,美国是“政府管理下的自由经济”模式,日本是“政府指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这些模式,更多是从产权角度进行界定和使用。而混合所有制及其改革是更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内容之一。
二是内涵不同。股权多元化强调产权构成的多元化、多样性,而不是单一化、惟一性,并不强调持股方的所有制经济性质,既可以是国有股东间相互持股,也可以是国有、非国有股东间相互持股。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如《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混改意见)中指出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强调出资方的不同所有制经济属性。
三是侧重点不同。股权多元化是指股东构成的多样化,着重强调改造与实现的动态过程;而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的多样性,着重强调融合与发展的最终结果。
股权多元化是指企业出资人的身份多元化,国营民营个人企业等,而混改定是指国企改制时引入其他经济成份向投资。
股权适度分散,多元,可以扩大,延伸更多股东群,也可以集资,集智,制衡风险,影响力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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