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库券管理办法于1998年颁布。
2. 因为国库券是国家债务工具的一种,用于筹集国家资金和调节流动性,所以需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发行、兑付、交易等相关事项。
3. 根据国库券管理办法,国库券的发行由国务院授权的财政部门负责,发行对象包括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国库券的兑付由财政部门负责,兑付期限和方式由发行时确定。
此外,国库券的交易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但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 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
府; 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城乡人民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任务,采取合理分配的办法。对单位,按预算外资金或集体企业税后留利的一定比例分配认购任务;对城乡人民个人,一般按其收人的一定比例分配认购任务。对国家分配的认购任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第四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1月1日开始发行。交款
期限:单位交款于6月30日结束,个人交款于9月30日结束。
第五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国库券,年息定为6%;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年息定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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